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林沂蓁
林淑萍
法定代理人 廖耀俊
被 告 林玟利
林廷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 國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宣判,茲因被告林廷瑀於108 年2月21日出境後,已於110年3月16日經逕為遷出登記,應 認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110年4月14日所行之言詞辯 論期日,未對其合法送達,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