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43號
SCDV,109,訴,843,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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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林沂蓁
林淑萍

法定代理人 廖耀俊
被 告 林玟利

林廷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 國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宣判,茲因被告林廷瑀於108 年2月21日出境後,已於110年3月16日經逕為遷出登記,應 認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110年4月14日所行之言詞辯 論期日,未對其合法送達,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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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