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號原 告 彭德港 被 告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法定代理人 劉文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林樹元 林畇妘 黃彩疏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玉山 被 告 林晉全 林峻毅 林莉姬 林玟伶 楊思標 楊思柏 楊思桐 楊思樟 楊思根 楊思棣 高楊碧 楊碧真 楊錫鎮 鍾林素娥 林裡娥 楊錫鈿 呂德華 林依蓉 林玲姬 林樹錫 林美君 謝振允 謝祥煇 謝美麟 呂素珍 呂素美 蔡珮玲即呂素貞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呂素幸 江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及附表一中關於「被告呂素貞」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蔡珮玲即呂素貞之繼承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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