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79號
SCDV,109,訴,579,2021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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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彭德港
被 告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法定代理人 劉文
訴訟代理人 林文彬
被 告 林樹元
林畇妘

黃彩疏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林玉山
被 告 林晉全
林峻毅
林莉姬
林玟伶
楊思標

楊思柏

楊思桐
楊思樟

楊思根


楊思棣

高楊碧

楊碧真
楊錫鎮
鍾林素娥
林裡娥
楊錫鈿

呂德華
林依蓉

林玲姬
林樹錫
林美君
謝振允
謝祥煇
謝美麟

呂素珍
呂素美
蔡珮玲呂素貞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呂素幸

江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及附表一中關於「被告呂素貞」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蔡珮玲呂素貞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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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