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堯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