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13號
SCDV,109,家繼簡,13,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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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吳毓翎

被 告 吳定洋


吳聲典

吳彩珍

吳金蘭

吳梅櫻

邱瑞鈺

邱芳莀(原名:邱芸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睿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26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6萬0511元(
兩造爭執之黃金、吳梅櫻所執466萬元等款項已為本案審理遺產
標的,再扣除相關支出費用),按原告應繼分1/7之比例計算,
其所得利益為59萬43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650元,尚欠新台幣3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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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