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02號
SCDV,108,訴,502,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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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2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摩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林志蓁律師
曾俊龍
相對人即
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訴訟代理人 李孟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被告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
  鑑定機關為便宜行事且助相對人獲勝,竟逾越當事人合意範 圍,自行創設系爭合約並未約定之驗收方法,以所謂「實務 上之軟體驗收亦以所需附載之硬體為主」之說詞搪塞,程序 上亦剝奪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聲明拒卻該鑑定人等語。二、相對人則表示:
  不同意更換鑑定單位,被告只是藉故在拖延時間等語。三、按有第32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但無 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 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同法第331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再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 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 所指定之人為之;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334條及第3 39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同法第340條第1、2項亦定有 明文。又按鑑定人是否具鑑定能力,屬法院職權審酌事項, 非拒卻鑑定人之法定事由。是當事人固得依上述民事訴訟法 規定,以足認鑑定人執行鑑定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明拒卻鑑 定人,惟應以鑑定人對於該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



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 情形,客觀上難期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鑑定者為其原因事 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鑑定人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761號、102年度臺抗字第1019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院前於108年11月26日依兩造意見送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 技發展研究所,就兩造爭議為相關鑑定之必要,財團法人台 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所就鑑定比對標準依據、鑑定事項、鑑 定標的軟體、鑑定所需硬體及其他支援、實地鑑測之執行、 兩造需各自提出之鑑定資料等事項,已於109年2月12 日發 函通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嗣並發函通知召開鑑定會議,因 兩造就系爭軟體版本、標準及鑑定方案具有爭議,財團法人 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所多次與兩造以電話確認鑑定方案與 條件,迄無法達成共識,故依最合理條件決定鑑定方案,並 排定第二次現場作業,藉以確認及行實地鑑測之前置作業, 經與兩造確認現場作業時間,被告(即聲請人)表示不願意 參與,導致無法續行鑑定。原告(即相對人)提出其僅取得 Unity遊戲軟體、API介面軟體,IOS APP手機軟體,部分並 非完整版;被告於109年5月8日之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鑑 定意見)狀第36頁亦有說明:「...然諒被告無法提供最新 程式碼,否則原告將經由鑑定程序取得API及Backend的Sour ce code...等語」,因此本案鑑定,無論採行原告或被告所 建議之版本,就MySQL Data Base資料庫、以及Backend等, 均應由被告提供。因此,本案實地鑑測設備需具備飛鏢機、 手機、伺服器(得為實體機或為雲端)等,其中原告應提供 之其所取得之軟體及飛鏢機與手機,被告則提供具有待鑑測 之各版本程式及FTP傳輸程式之電腦及伺服器。經鑑定機關 於109年5月間完成初步現場勘查後,多次與兩造確認實地鑑 測之軟體版本及方案,但兩造迄無法達成共識,鑑定機關當 初選擇鑑測版本時,以原告及被告各自提出之版本分別實測 ,避免對於任一方之偏頗,原告以其認為所接收到被告上傳 的版本為主,被告109年5月12日所提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 第36至38頁之附表3、4-1至4-3相關版本,其中就附表3,為 被告方認定已交付原告方之最新版本,且API與原告方相同 ,故以此認定。建議實地鑑測之軟體版本,均由原告方及被 告方各自所提出,因此各軟體相容性問題,應該是兩造於提 出當時即應考量。若經實地鑑測,鑑測結果不當之影響,來 自各軟體相容性問題,則再由被告方提供相容軟體補行測試 。依據前述内容,加之對被告不欲給原告取得之程式的保護



,防止待鑑測之各程式版本遭更換,因此本院建議之實機實 地鑑測步驟如下:⑴會同兩造方,就待鑑測之各程式版本進 行確認。⑵於現場以具有待鑑測之各程式的電腦,先刪除伺 服器及飛鏢機之原安裝程式内容。⑶删除後將確認後之程式 安裝於伺服器及飛鏢機。⑷基於手機APP暫無法藉由appstore 下載軟體,故係以可插入手機之隨身碟進行安裝。⑸全部建 置完成,則進行實測作業;當天實測完成後,刪除安裝於伺 服器及飛鏢機之程式内容,並由鑑定機關攜回具有待鑑測之 各程式的電腦(如為桌上型電腦,則僅攜回電腦中之硬碟) ⑹重複前述程序,直至實地鑑測完成。⑺如兩造對於鑑定方案 仍有爭議,於版本確認後,得以將飛鏢機及其相關鑑測設備 運至鑑定機關,並於鑑定機關進行實地鑑測。鑑定機關109 年5月間完成初步現場勘查後,不斷與兩造溝通協調,而被 告提出僅接受模擬測試而不接受實地鑑測,惟基於前述各項 理由,鑑定機關建議實地鑑測,此為專業考量,並非不給任 一方陳述意見的機會。至於聲請人主張改送財團法人中華工 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鑑定,依該機構回函內容記載 之鑑定方式,尚難認其實際鑑測時絕對優於財團法人台灣經 濟科技發展研究所,則徒增已進行鑑測之程序之耗費。  ㈡、是以聲請人主張鑑定機關有所偏頗,並無所據,應係其主觀 臆測,自難僅憑其之主觀臆測,遽謂鑑定機關有何偏頗不公 之情,難認其聲明拒卻鑑定有何正當之事由。從而,抗告 人聲明拒卻鑑定,難謂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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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