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陳在堯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上訴 人 新竹縣湖口鄉信義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徐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結餘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
所為108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7年度竹簡字第4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