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684號
TPDV,89,除,684,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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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八四號
  聲 請 人 明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六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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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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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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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正貴      │華泰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七月十日   │壹萬貳仟貳佰肆拾│AA0七四六九0│  │
│ │         │行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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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客企業有限公司林│台灣省合作金庫東門│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柒仟貳佰伍拾捌元│IB六一八七五九│  │
│ │成傑       │支庫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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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