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治松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44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23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治松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玖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事 實
一、李治松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販賣予他人, 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 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數量及金額,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黃興寬、盧永乾及藍泰群等人 。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 國109年12月27日下午5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其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執行搜索並將其拘提到案,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2包、分裝袋 1批、塑膠刮勺3支、門號0000000000號vivo牌行動電話1支 等物(李治松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由本院另案審理中) 而查獲。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 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 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就本院引用之下列供 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且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 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前述相關證據資料 ,自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 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治松於偵查中、本院訊問、行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聲羈卷第51至56頁、見偵1440 卷二第187至188頁、本院卷第37至39頁、第70至71頁、第17 4頁),核與證人盧永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4400 卷一第88至92頁反面、第119至123頁)、證人藍泰群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4400卷一第131至137頁反面、第165 至170頁)、證人黃興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4400 卷二第5至18頁、第44至49頁)、證人陳毓琪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見偵14400卷二第51至55頁反面、第60至70頁) 情節相符,此外,尚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 察譯文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李治松)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 17張、手繪被告住處現場圖、本院搜索票、證人盧永乾提出 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 9年12月26日被告住家前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姓名: 李治松,檢體編號:湖110002)、通聯調閱查詢單4份、本 院109年聲監字第316號、109年聲監續字第677、785、865號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附卷足憑(見聲拘卷第10頁、第24頁 、第33頁、第39頁、偵14400卷一第31至35頁、第39至43頁 、第53頁、第124頁、第126至129頁、偵2323卷第3至10頁、 第162至168頁),並有被告所有供販毒所剩餘之甲基安非他 命12包、分裝袋1批、塑膠刮勺3支及vivo牌行動電話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扣案可稽。而上開12包毒品 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 結果如附表二所示),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2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59
4至3605號)在卷足憑(見偵2323第169至180頁),足徵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於偵查中、本 院訊問及審理時供稱是賺吃的,向上游買會多給一些毒品、 賺自己免費施用毒品的利潤、賺一點自己施用的量等語(見 偵14400卷二第188頁、本院聲羈卷第52頁、本院卷第175頁 ),可見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利益係從中間賺取自己施用 毒品之數量,是被告確有藉販賣上開毒品,從中取利之意圖 及事實甚明。從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9次行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二)數罪併罰:被告先後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9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均應予分論併 罰。
(三)累犯:被告曾⑴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1年度竹北簡字第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 於102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1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⑷於103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及轉 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 104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判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改 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⑸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⑵至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 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接續⑴案件執行 ,於105年9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 束,於107年6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 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法院應區分行為人所犯情節,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以避免因一律適用累犯加重規定
,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 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 審酌被告所犯前案已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然其於前案 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能 因此自我控管後,詎其再為本件同一罪質之犯行,再度犯 下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計9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 訓、自制力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非輕,衡酌罪 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均有加重其刑之必要,除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刑之減輕事由:
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附表 所示各次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本院訊問及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事實在卷,揆諸首揭規定,自均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均依法減輕其 刑,其有上開刑之加重與減輕情形,應先加後減之。 ⑵至被告雖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係綽號「小彈珠」即名 為「鄒政治」及綽號「達胖」之成年男子(見偵14400卷 一第25頁),惟按該規定為:「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 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行為, 「促使」職司犯罪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對該毒品來源者發 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為其減(免)刑之要件, 若僅有供出毒品來源,縱係據實供述,仍與前揭要件不符 。經查,本院函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該局函覆 以:被告僅於警詢筆錄中供述渠毒品來源係向綽號「小彈 珠」之「鄒政治」及綽號「達胖」之人購買所得,惟經清 查相關資料皆未能發現上記2人之詳實年籍資料可供追查 ,故未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此有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新湖分局110年3月10日竹縣湖警偵字第1100001942號 函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6頁),依據上開單位之函 覆內容所載,本件尚無因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係綽號「 小彈珠」之「鄒政治」及綽號「達胖」等人而促使司法警 察進一步調查而查獲上開人等販毒之情事,核與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 依前揭規定減免其刑。
⑶辯護人以本件被告犯罪情節有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形 而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然按得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為限,此觀該條文之規定自明。查被 告身無殘缺,四肢健全,生活亦非困頓而無以為繼;且被 告前已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前科素行,又屬前案執行完畢 後5年內再犯之累犯,一再販賣毒品,未見有何反省悔過 之心。而被告本件販毒之次數亦有9次,販毒對象共有3人 ,其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非小,造成毒品流傳、 戕害人體健康。又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並非僅有死刑 、無期徒刑之刑度,且被告乃因賺取自己施用毒品之數量 ,依被告犯本案心態及情狀,本案法定最重本刑等情節, 未見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堪憫恕」之情狀,更 無所謂「法重情輕」之處。是辯護人前述主張,並無理由 ,不足採取。
(五)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 施用毒品之惡習,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 ,俱屬不該;惟念被告於偵查終結前即就全部犯行均坦承 不諱,態度尚稱良好,並參酌其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 數量及犯罪所得,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暨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原與妻子一起從事清潔 工作、經濟狀況勉強維持,與妻及3名小孩同住之生活狀 況(見本院卷第175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販賣第 二級毒品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之「罪名及宣告主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 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段所示。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2包,業據被告供述為 其所有、供其販賣及施用所剩餘(見本院聲羈卷第53頁、 本院卷第38頁、第168頁),且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2份在卷為憑,已如前述 ,堪認上開扣案物均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 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 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2個,於被告最末次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宣告沒收銷燬,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 定,於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被告最末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主文項下均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被告持用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vivo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卡1張),為供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 物,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其餘扣案之分裝袋1 批及塑膠刮勺3 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8頁),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三)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一所示,除附 表一編號5號所示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尚由證人盧永乾 賒欠中,此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14400卷二第187頁反面 、本院卷第38頁、第174頁),並據證人盧永乾證述在卷 (見偵14400卷一第122頁),其餘如附表一編號第1至4號 、第6至9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均已收訖,該款項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0偵2323)因與本件已起訴部分完全 相同,本院自應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及使用之電話號碼 交易數量及金額、實收金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主刑、沒收 1 109年9月30日晚間8 時40分許 新竹縣湖口鄉鐵騎路(老湖口戰車涵洞)附近 黃興寬 0907381167 1包 1,000元 (重量不詳) 實收1,000元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9年10月14日晚間5時44分許 李治松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黃興寬 0907381167 1包 1,000元 (重量不詳) 實收1,000元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9年11月21日下午3時40分許 李治松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黃興寬 0000000000 1包 1,000元 (重量不詳) 實收1,000元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9年10月30日晚間6時許 李治松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盧永乾 0000000000 1包 1,000元 (重量不詳) 實收1,000元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 李治松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盧永乾 0000000000 1包 1,000元 (重量不詳) 未收款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拾貳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 6 109年11日5日晚間7時30分許 李治松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藍泰群 00-0000000 1包 400元 (重量不詳) 實收400元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9年11月12日某時許 李治松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藍泰群 00-0000000 1包 400元 (重量不詳) 實收400元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9年11月13日某時許 李治松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藍泰群 00-0000000 1包 500元 (重量不詳) 實收500元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9年11月24日早上某時許 李治松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 藍泰群 00-0000000 1包 400元 (重量不詳) 實收400元 李治松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vivo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塑膠刮勺參支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委驗單位證物編號 實驗室 分析編號 毛重(公克) 淨重(公克) 使用量(公克) 剩餘量(公克) 定性檢驗結果 1 新湖111002 DAA3594 0.45 0.214 0.003 0.211 甲基安非他命 2 新湖000000-0 DAA3595 0.44 0.207 0.004 0.203 甲基安非他命 3 新湖000000-0 DAA3596 0.43 0.212 0.003 0.209 甲基安非他命 4 新湖000000-0 DAA3597 0.43 0.195 0.006 0.189 甲基安非他命 5 新湖000000-0 DAA3598 0.43 0.204 0.003 0.201 甲基安非他命 6 新湖000000-0 DAA3599 0.42 0.183 0.002 0.181 甲基安非他命 7 新湖000000-0 DAA3600 0.42 0.180 0.003 0.177 甲基安非他命 8 新湖000000-0 DAA3601 0.43 0.202 0.002 0.200 甲基安非他命 9 新湖000000-0 DAA3602 0.43 0.198 0.005 0.193 甲基安非他命 10 新湖000000-0 DAA3603 0.35 0.116 0.004 0.112 甲基安非他命 11 新湖000000-00 DAA3604 0.41 0.200 0.002 0.198 甲基安非他命 12 新湖000000-00 DAA3605 0.43 0.206 0.003 0.203 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