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41號
SCDM,110,聲,541,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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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方逸誠


被 告 邱邑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則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逸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方逸誠因被告邱邑泓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本院108年10月22日108年度刑保字第103號)。依同 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告邱邑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方逸誠繳納保證金後,已將 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先前陳報位 於「新竹縣○○鄉○○街00號」、「新竹縣○○鄉○○街00號」、「 新竹縣○○鄉○○○路00號」、「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弄0 號1樓」等居所通知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 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依上址前往執行拘提,亦



均拘提未果,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 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執行傳 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執字第174、175號拘 票暨拘提報告書、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 追保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料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 亦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 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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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