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蓉琳(原名:何幸玲)
被 告 莊智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敬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蓉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何蓉琳(原名:何幸玲)因被告 莊智元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09刑保字第26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智元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 萬元,由具保人何蓉琳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 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 知被告到案執行,惟依被告之住所傳喚無著,且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另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 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 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28日 竹檢永執敬109執6060字第1099047147號函)暨送達證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字第6060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照片、
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 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