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48號
SCDM,110,聲,448,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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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文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照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 ,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 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 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 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 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 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 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復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 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 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縱令所犯數罪中有 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 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 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 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受刑人曾文照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9月22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



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竹東簡 字第135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000元確定;如附表編 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判決定 應執行罰金2,000元確定等情,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聲請人另就附表 編號1至4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 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 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 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至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詐欺等罪所判處應執行罰 金7,000元部分,雖已於109年12月31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惟依前開說 明,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 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編號1至2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000元 編號3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6日 109年2月7日 108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02、3320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02、3320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35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35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4日 109年8月24日 109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35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35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9月22日 110年2月17日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罰執字第160號 (已執畢) 新竹地檢109年度罰執字第160號 (已執畢)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編號3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0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東簡字 第1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聲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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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