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96號
SCDM,110,聲,396,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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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龍



具 保 人 趙國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
沒正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國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趙國安因被告劉金龍犯竊盜案件,經 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出具 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3 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 告到案執行,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另分別囑託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至被告住、居所代為拘 提,均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被告 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 紀錄表、本院109年度原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蹤,聲請



人另合法傳喚具保人應於109年11月11日前通知或帶同被告 到案執行,被告仍未按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追保函(稿) 及具保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供參,是聲請人已通知具保 人限期將受刑人送案而無效果,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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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