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300號
SCDM,110,易,300,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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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永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7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永相大象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 象山公司)之負責人,其將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之廠 房屋頂出租予告訴人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錸洋公司 )安裝太陽光電系統,約定租賃期間為民國106年12月29日 起至126年12月28日止。詎被告因代表大象山公司約定出售 該廠房予漢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 8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許,未經告訴人錸洋公司同意,即 委由禾康整合工程有限公司派遣不知情之施工人員前往上址 拆除告訴人錸洋公司所有之太陽光電系統,使該太陽光電系 統喪失利用太陽能發電之功能,致令不堪用。嗣告訴人錸洋 公司接到被告電話通知太陽光電系統已經拆除,因而報警處 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案於110年4月1日 繫屬本院後,茲因告訴人錸洋公司於110年4月7日向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表明撤回本案告訴之意旨 ,經該署於110年4月14日轉送本院參辦,本院並於翌(15) 日收受前揭撤回告訴狀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3 月31日竹檢永順109偵11771字第1109011443號函及其上所蓋 110年4月1日本院收文章戳、110年4月14日竹檢永順109偵11 771字第1109013100號函及其上所蓋110年4月15日本院收文 章戳、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其上所蓋110年4月7日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收文章戳各1份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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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康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象山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