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8號
SCDM,110,單聲沒,8,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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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善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善馨涉嫌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72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1張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臺幣, 其與真品不相符,經鑑定為偽造,此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 報告1份在卷可憑,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 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200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善馨於99年間所涉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100 年1 月31日 以99年度偵字第9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 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0 年2 月17日以100 年度上職 議字第18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1 千元1 張( 號碼:GE048612EA,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91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偵字第9723號卷第40頁),經中央印製 廠鑑定結果,係屬偽造之新臺幣1 千元紙鈔等節,有中央印 製廠100年1月10日中印發字第1000000057號函暨所檢附之中 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9723 號卷第24-2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 為專科沒收之物。惟上開扣案物業經本院於109年12月8日以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裁定宣告沒收在案,有該裁定1份附 卷可憑,自無庸再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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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