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60號
SCDM,110,交易,160,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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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交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登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21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
10年4月27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郭家慧
通 譯 王湘慈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許登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 許登晃前於民國109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嗣於109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 詎許登晃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1時許起至同  日下午6時許止,在位於新竹線新埔鎮褒忠路382號前飲用啤  酒5瓶後,已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情形,仍自該處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路。嗣於同日晚間6時45分許,許登晃行經新竹縣○○鎮○  道0號公路北向76公里處時,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由於  其滿身酒氣且面帶酒容,經警於同日晚間7時3分許當場測得  許登晃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始知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郭家慧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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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