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華浚
彭信翔
胡虢飛
張宏瑋
黃韋翰
林竑圻
湯軒戎
簡立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1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簡立昕於民國108年1月5日凌晨某時 許,在新竹市北大路某書局前與楊家誠及其朋友林永承、王 致仁、李政彥等人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簡立昕遂邀約 楊家誠等人至新竹市北區中正路與北大路口北大停車場(下 稱北大停車場)內談判,再聯繫友人被告湯軒戎召集幫手, 經被告湯軒戎聯繫被告蘇華浚、彭信翔、胡虢飛、張宏瑋、 黃韋翰、林竑圻及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約20餘人, 至新竹市中正路原味燉品屋附近集結後,分乘7輛自用小客 車,共同前往被告簡立昕與楊家誠等人約定見面之北大停車 場,欲對楊家誠等人不利。嗣於108年1月5日3時14分許,被 告湯軒戎、蘇華浚、彭信翔、胡虢飛、張宏瑋、黃韋翰、林 竑圻等人開車到達現場時,見被告簡立昕與楊家誠等人已在 現場,眾人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立即下車分持棍棒 等器械,衝入北大停車場內,林永承、王致仁及李政彥等人 見狀迅速逃離現場,而楊家誠因反應不及為被告簡立昕抓住 衣領後,遭被告簡立昕同夥以鈍器毆打,致楊家誠受有頭部 外傷併顱骨骨折、腦挫傷、蜘蛛膜下腔出血及延遲性腦出血 、左手第三掌骨開放性骨折、臉部撕裂傷、雙下肢挫傷及撕 裂傷、外傷性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硬膜下出血等傷害,因 認被告蘇華浚、彭信翔、胡虢飛、張宏瑋、黃韋翰、林竑圻 、湯軒戎、簡立昕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