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李君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8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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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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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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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進致 │板信商業銀│109年9月20日│197,000元 │JC0350667 │ │
│ │ │行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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