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46號
PCDV,110,除,146,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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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郭光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29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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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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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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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和郵局 │板橋文化路│109 年4 月6 日│433,000元 │I0592381 │ │
│ │郭光男 │郵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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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