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40號
PCDV,110,除,140,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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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羿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22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ND-0007146│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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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