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16號
PCDV,110,除,116,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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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吳文楠 
代 理 人 陳繪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年11 月2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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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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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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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76806-6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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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222021-6 │ 1 │ 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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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