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鄭秋琴
鄭淑玲
羅金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文裕
江靜頤
被 告 陳文勲
曾景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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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鎮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藍俊典
江浚宏
被 告 黃玉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信豐
被 告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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