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98號
PCDV,110,重訴,198,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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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鄭秋琴 

      鄭淑玲 

      羅金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文裕 
      江靜頤 
被   告 陳文勲 

      曾景煌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鎮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藍俊典 
      江浚宏 
被   告 黃玉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信豐 
被   告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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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