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銘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宏
被 告 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少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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