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49號
PCDV,110,訴,849,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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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吳宬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於110 年1 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裁定、送 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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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