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48號
PCDV,110,補,648,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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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程慧玲 



訴訟代理人 孫效義 
原   告 楊士鋒 

訴訟代理人 李瑀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被   告 林黃媄順
      尤簡阿蘭


      黃渝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莊惠錦

被   告 張孟涵 

      蘇慶宏 
      侯宏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芳彤 

被   告 王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7,80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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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