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30號
PCDV,110,補,630,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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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李照澤 
      李勝隆 
      李勝慶 
      李廷旭 
      李廷玉 
      李麗文 
      黃悅  
      李世東 
      李世章 
      李世暘 
      李麗華 
      李麗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輝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計算其等處分新北市幸福
段336 、1238、1250、1250-1、1253等5 筆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所
得金額,並於被告為計算報前,原告保留被告應給付範圍之聲明
等語,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所定「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
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
於給付範圍之聲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尚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暫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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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