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楊柏勛(原名楊尹琮)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3,81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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