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9號
PCDV,110,補,609,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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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玉涵即吳秉豐之繼承人


      吳卉姍即吳秉豐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麗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4,75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8,3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8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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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