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玉涵即吳秉豐之繼承人
吳卉姍即吳秉豐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麗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4,75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8,3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8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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