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71號
PCDV,110,補,571,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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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樺 


被   告 全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 萬5,2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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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