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50號
PCDV,110,補,550,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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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訴訟代理人 蔡雅雯
被   告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 萬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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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