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韋陳雪貞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
被 告 陳慧美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