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0號
PCDV,110,補,540,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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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韋陳雪貞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


被   告 陳慧美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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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