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