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7號
PCDV,110,補,527,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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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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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