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6號
PCDV,110,補,526,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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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被   告 陳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
2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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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