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6號
PCDV,110,補,466,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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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被   告 林桂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 萬元,應繳裁判
  費636,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36,3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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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