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被 告 林桂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 萬元,應繳裁判
費636,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36,3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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