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張世南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7,315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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