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遲延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62號
PCDV,110,補,362,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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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張世南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7,315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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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