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72號
PCDV,110,補,272,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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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高維謙 
訴訟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被   告 黃惠玲 

被   告 張文諭 

被   告 李瑞群 

被   告 簡志翰 

被   告 莊淵勝 
被   告 張啓信 
被   告 何家宇 
被   告 王程  
被   告 盧潔如 

被   告 黃品璋 

被   告 蔡忠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8,888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 萬4,5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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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