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高維謙
訴訟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被 告 黃惠玲
被 告 張文諭
被 告 李瑞群
被 告 簡志翰
被 告 莊淵勝
被 告 張啓信
被 告 何家宇
被 告 王程
被 告 盧潔如
被 告 黃品璋
被 告 蔡忠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8,888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 萬4,5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