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9號
PCDV,110,補,129,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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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王澤銘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凱悅四季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裕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
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民國109年12月20日凱悅四
季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3次臨時會議「解除王澤銘先生監察
委員職務連同管理委員資格並重新互選監察委員」之決議無效。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無法估算,應認訴訟標
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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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