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0年度,3號
PCDV,110,聲再,3,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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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吳振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楊秀英黃吉本間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2 月8 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10 年2 月2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 ,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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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