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陶勝文(原名陶宏文)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翊芳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 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1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51×10=5, 61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 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陳明實際居住地是否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號3 樓,該屋為何人所有?並說明與何人同住、如何 分擔房租、生活費用及承租之必要性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並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及至少最近3 個月之租金繳納證明)。若暫居友人住處,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本件清算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1 月18日)迄今 是否尚有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
四、說明聲請人於清算前2 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存摺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有交通工具行照,請一併提出。並提出聲請人104 年度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附有聲 請人簽名之收入證明切結書。另聲請人名下有汽車1 部,請 提出該車輛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 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張○欽,張○欽除每月領有老人年 金4,856 元外,有無其它退休金等任何收入或社會補助?請 提出親屬系統圖表、其他2 名扶養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 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七、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 養人張○欽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 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 請清算前2 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十、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一、請提出債權人李仲葆之借貸證明文件(即借貸契約、還款
證明、退票理由單、帳冊資料等),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