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56號
PCDV,110,消債更,156,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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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許思珍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 年2 月2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3+ 1 )×10×43=6,020 。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 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 債務?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收入來源為「打零 工」,收入約25,000元等語,請詳細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內 容為何?另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自110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 何人曾聘請聲請人從事臨時工作?(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 僱主姓名、聯絡電話、地址、歷次受僱之所得)又聲請人估 算每月收入約25,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四、請陳報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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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