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5號
PCDV,110,法,5,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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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坤隆 


相 對 人 新北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工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新北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
業處工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本 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 亦定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 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 證明;且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 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 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 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清算人「就任後」,應 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 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 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清算人於就任後, 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 ,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 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 通知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 第326 條第1 項、第2 項、第327 條及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向本院呈報其為相 對人之清算人,固據其提出相對人之章程、會員名冊、110 年2 月20日第10屆第1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110 年1 月1 日至110 年2 月20日止之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 、損益表、財產目錄、新北市政府民國110 年3 月5 日新北 府勞組字第1100373101號函、聲請人簽立之清算人同意書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第17至19頁、第21至23頁、 第15頁、第25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第33頁)。惟



查,依聲請人所提出前開事證,可知聲請人就任清算人之日 期為110 年2 月20日,而聲請人所提上開110 年2 月20日止 之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損益表與財產目錄,尚無從確 認係聲請人「就任後」所造具,且聲請人未併同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文書。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定 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件:
一、社團法人新北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工會之法 人登記證書。
二、社團法人新北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工會第10 屆第1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簽到表或出席簽章紀錄(委任他 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縱無財 產亦須提出)。
四、監查人(監事)審查清算人所造具上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之審查報告書。
五、清算人所造具上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前項審查通過後, 提請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 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
六、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 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宜記載申報債權地址), 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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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北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