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0年度,222號
PCDV,110,家非調,222,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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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鄭羽廷 
非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相 對 人 徐賢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並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 明,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 民國110 年3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8日送達聲請人住所,因未獲會 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1 紙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家事 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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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