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92號
PCDV,110,司聲,292,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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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高桂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榮澤賴秀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 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次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 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 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 高榮澤賴秀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鈞院109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百分之4,餘由相對人(即原告)高榮澤、賴秀 莉各負擔百分之48。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8號相關卷宗後,聲 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即原告)高榮澤、賴秀 莉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即原告) 高榮澤賴秀莉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此外,本件係相 對人(即原告)高榮澤賴秀莉因刑事案件所提起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並由本院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18號判決確定在案,原應徵收之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而免納, 是相對人(即原告)高榮澤賴秀莉於本院109年度簡上附 民移簡字第18號案件亦未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併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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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