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陳美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江賜(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2 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110年2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