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597號
PCDV,110,司票,2597,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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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陳漋毅 
相 對 人 姚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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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