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90號
PCDV,110,司促,9990,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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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湘雯 


債 務 人 施冠聿 


債 務 人 施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冠聿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施宏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
  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2筆貸款金額
  分別為19,617元及19,617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施冠聿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9年11月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5,623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施宏達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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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