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50號
PCDV,110,司促,8350,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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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聰龍 
債 務 人 許淑寶即鎮寶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叁仟貳佰貳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3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淑寶即鎮│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6 │年息1 %    │
│  │473222元│寶企業社 │2 月23日起 │月29日止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5%   │
│  │    │     │6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許淑寶即鎮│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6 │依上開利率(年│
│  │473222元│寶企業社 │3月23日起  │月29日止  │息1% )百分之 │
│  │    │     │      │      │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民國110 年9 │依上開利率(年│
│  │    │     │6 月30 日起 │月22 日止  │息1.95% )百分│
│  │    │     │      │      │之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年│
│  │    │     │9 月23日起 │      │息1.95% )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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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