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91號
PCDV,110,司促,8291,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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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
債 權 人 黃均熙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宜蓁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3 月26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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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