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08號
PCDV,110,司促,7808,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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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債 務 人 林宇光 


債 務 人 林舜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壹仟
  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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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