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359號
PCDV,110,司促,7359,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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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59號
債 權 人 泰隆福利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瑞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淑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淑媛發支付命令,主張之事實理 由係請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段000 巷00號10樓 之住戶自108 年10月1 日迄108 年12月31日所積欠之管理費 ,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系爭建物登記謄本,系爭建物所有權 人為第三人林芝均,尚無法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潘淑媛有債 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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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