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
債 權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債 務 人 翁建華
債 務 人 喻淑蘋(即霍臺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霍君瑋(即霍臺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喻淑蘋、霍君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霍臺生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翁建華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
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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